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渭南高新区、经开区、华山景区管委会:
《渭南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交换管理办法》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6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渭南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交换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数字渭南建设,促进全市政务数据资源高效共享交换和开发利用,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根据《政务数据共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09号)、《省级政务数据平台管理办法》(陕数政函〔2026〕95号)等有关政策文件,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划内政务数据收集、编目、归集、治理、共享、开放、开发利用等数据处理活动,以及渭南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交换平台(以下简称:市共享平台)的规划建设、运行管理、运维保障等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政务数据,是指政府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收集和产生的各类数据,但不包括属于国家秘密、工作秘密的数据;
(二)政务数据共享,是指各级政务部门因依法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其他政务部门的数据或者为其他政务部门提供数据的行为;
(三)政务数据目录,是指各级政务部门依据省市相关规范编制的本部门政务数据资源描述信息;
(四)数据归集,是指通过物理归集或逻辑接入等技术手段,将政务数据接入市共享平台的具体方式。
第二章 市共享平台的定位与功能
第四条 市共享平台是省政务数据平台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全市政务数据管理的“中枢神经”,承担着统筹管理核心、资源流转主脉、数据服务总门户三大战略定位,通过标准化、集约化、智能化的数据服务,支撑数字政府与数字经济发展。
第五条 市共享平台依托市级政务云资源建设,构建“一平台、多支撑、广应用”的架构体系,采用级联模式上联陕西省省级政务数据平台,横向对接市级各部门政务应用系统。各县市区、市级各部门通过市共享平台进行数据交换和共享,不再单独建设政务数据共享交换相关平台。
第六条 市共享平台以数据服务门户为入口,为各级政务部门提供数据目录管理、供需对接、授权审批、共享交换、治理融合、开放利用、安全防护、异议处理、监测分析等核心功能,建设完善人口、法人、电子证照等基础数据库,支撑各行业领域主题、专题数据库建设,开展跨层级、跨系统、跨部门、跨业务的政务数据共享工作。
第七条 独立运行的政务应用系统要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逐步迁移至国家电子政务外网,与市共享平台对接,进行数据共享交换。
第三章 工作体系与职责
第八条 市政府办公室(市数据局)是全市政务数据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统筹全市政务数据资源体系建设,制定政务数据管理相关制度、标准规范,制定工作方案与重点工作任务;
(二)组织协调政务数据供需对接,负责政务数据共享、开放的授权审批和监督管理;
(三)建立健全政务数据安全管理机制,统筹政务数据安全风险评估和应急处置;
(四)组织开展政务数据管理工作评估评价,督促问题整改;
(五)协调解决政务数据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推动跨部门政务数据协同应用。
第九条 市数据服务中心是市共享平台的运行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市共享平台的建设、升级改造和日常运维保障,确保平台安全稳定运行;
(二)提供数据编目、归集、治理、共享等技术支持和操作培训;
(三)负责市共享平台数据的存储、备份和归档管理,建立平台运行监测机制;
(四)负责开展数据质量核查和安全监测;
(五)定时向政务数据管理部门报告市共享平台运行情况,及时处置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第十条 数源部门,是指产生或提供政务数据并承担共享责任的政务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建立本部门政务数据审核制度,明确政务应用数据管理人员,统筹本部门政务数据管理工作;
(二)按照“三定”职责和“一数一源”要求,完成本部门政务数据全量编目和分类分级;
(三)负责本部门政务数据的归集、治理、更新维护,按照明确的更新频率及时更新相关数据,已归集数据发生变化的,有效时间内重新发起归集;
(四)负责本部门数据共享、开放,受理数据异议并及时处理;
(五)落实数据安全主体责任,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一条 需求部门,是指按照履职需求依法申请和使用非本部门采集和产生的政务数据的政务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按照“场景明确、最小够用、规范使用”原则,依法依规提出数据共享申请;
(二)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和范围使用数据,不得扩大使用范围、改变使用用途;
(三)落实数据安全使用责任,建立数据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四)及时反馈数据使用情况和数据质量问题,提出数据需求建议。
第十二条 县市区(管委会)数据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统筹域内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共享工作,推广使用市共享平台,落实本办法推行;
(二)负责域内数源部门、需求部门的政务数据支撑和服务工作,审核本区域提交的数据、工单、申请等,保障工作流程规范合规;
(三)组织开展区域政务数据编目、归集、共享和安全管理工作;
(四)配合开展数据供需对接和协同应用。
第四章 数据编目与归集
第十三条 数据资源实行统一目录管理,政务数据目录是全市数据管理的基础,是政务数据资源汇聚、共享、开放的依据,目录编制实行“统一管理、全量编制、动态更新”的原则。
第十四条 数源部门应当按照政务应用目录编制规范和数据目录编制指南,梳理本部门权责清单和核心业务清单,建立“应用—目录—数据”关联关系,将履职过程中产生和获取的政务数据全部纳入目录管理。
第十五条 政务数据目录编制分为应用目录和数据目录。应用目录包含基本信息、项目信息、厂商信息、应用网络信息、安全信息、效能信息、资源信息等;数据目录包含数据资源名称、关联应用、关联事项、数据格式、所属领域、更新频率、分级分类、共享属性、数据项详情等。
第十六条 数源部门对编制完成的目录发起审核,经数据管理部门逐级审核通过后发布。
第十七条 数据目录实行动态更新机制,数源部门因法律法规调整、职责变化或业务需求变更需要修改目录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更新并重新提交审核。平台运行管理部门定期对目录进行质检,对未通过质检的目录,督促数源部门限期整改。
第十八条 数据归集应遵循“按需归集、应归尽归”的原则,数源部门按照政务数据归集技术规范,通过以下方式完成数据归集:
(一)库表类数据:采用前置库推送或实时共享交换方式进行物理归集;
(二)文件类数据:通过市共享平台文件归集功能上传,完成物理归集;
(三)服务接口类数据:通过数据目录提供接口地址和授权信息,实现逻辑归集。
第十九条 数源部门严格依照政务数据目录标定的更新频次,常态化做好本部门数据资源动态更新维护工作。
按照实时、每日、每周、每月、季度等周期实行分级更新管理,严格恪守对应更新时限要求,确保数据鲜活完整、时效合规。
各级数据管理部门建立数据更新常态化检查机制,对更新不及时的部门进行通报并督促补更。
第五章 数据治理与质量
第二十条 数据治理工作依据政务数据治理规范,遵循“一数一源一标准”原则,强化数据源头治理和全生命周期治理。数源部门应当依据国家、行业及省级相关规范,制定本部门数据治理规则,对归集的数据进行清洗、脱敏、整合等治理操作。
第二十一条 平台运行管理部门提供数据治理技术支撑,建立数据质量核查机制,定期对平台数据质量进行检测,形成数据质量分析报告并反馈数源部门。数源部门收到数据质量问题反馈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并重新归集。
第二十二条 市级数据管理部门统筹协调基础数据库和主题、专题数据库建设,数源部门按照要求向相关数据库汇聚数据。基础数据库应当实现全市数据统一管理和共享,主题、专题数据库应当满足行业领域数据应用需求。
第二十三条 市级数据管理部门对数源部门数据质量情况进行监督,平台运行管理部门在市共享平台配置数据质量检测参数,针对政务数据完整性、准确性、一致性、时效性、规范性等方面,全面开展数据质量评估工作,评估结果纳入年度数据质量分析报告。
第六章 数据共享与使用
第二十四条 数源部门作为政务数据的“源头供给方”,需严格遵循“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核心准则,履行数据归集、共享、管理全链条责任。所有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必须通过市共享平台进行,原则上不得直接点对点进行政务数据的共享交换。
第二十五条 各级政务部门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数据,原则上通过国家电子政务外网实现政务数据共享和交换。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或工作秘密的数据不得在市共享平台共享。涉密数据按程序解密且允许政务部门间共享的,可通过市共享平台共享使用。
第二十六条 政务数据共享分为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和不予共享三类,数源部门在编制数据目录时明确数据共享类型。
(一)无条件共享:可提供给所有政务部门共享使用的政务数据;
(二)有条件共享:按照一定条件提供给相关政务部门共享使用的政务数据,应当明确共享条件和使用范围;
(三)不予共享:不宜提供给其他部门共享使用的政务数据,应当提供明确的法律法规,实行负面清单管理。
第二十七条 需求部门提出政务数据共享申请与审批的流程:
(一)无条件共享数据:需求部门通过市共享平台直接申请,平台运行管理部门5个工作日内完成技术及合规审核后予以共享;
(二)有条件共享数据:需求部门提交申请及相关材料,数源部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通过后由各级数据管理部门5个工作日内逐级审核后予以共享;
(三)数源部门不同意共享的,应当说明理由,本级数据管理部门5个工作日内复核确认,对理由不充分的,协调数源部门予以共享。
第二十八条 需求部门获取共享数据后,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通过市共享平台对接本部门应用系统,或在市共享平台开展数据建模、分析等工作;
(二)处理后的结果数据需导出的,应当经本级数据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并按照分类分级要求做好安全防护;
(三)不得将共享数据转让、泄露给第三方,不得用于非法定职责范围的活动;
(四)发现数据质量问题的,及时通过市共享平台提交异议申请。
第二十九条 市级数据管理部门建立政务数据供需对接长效机制,对尚未在市共享平台注册发布或不满足需求的数据资源,需求部门可向市级数据管理部门提交数据需求申请,各级数据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数源部门5个工作日内审核确认,原则上15个工作日内完成数据注册发布,不可共享的应当说明依据。
第七章 数据开放与利用
第三十条 数据开放遵循“分类分级、需求导向、安全可控”原则,在维护国家数据安全、保护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向社会开放政务数据。
第三十一条 数据开放分为无条件开放、有条件开放和不予开放三类,数源部门在编制数据目录时明确数据开放属性,市级数据管理部门根据国家和省级有关要求,组织编制政务数据开放责任清单,不予开放的数据实行负面清单管理。
第三十二条 政务数据共享仅开放依规使用权限,不发生数据资产权属转移。数据共享、开放、利用中不得擅自处置、违规划转数据资源,严防政务数据资产流失、权属不清。
第八章 数据安全保障
第三十三条 坚持“谁提供、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各方数据安全主体责任,构建全生命周期数据安全防护体系。
第三十四条 市级数据管理部门负责统筹、指导和监督全市数据安全管理工作,制定数据安全管理规范,建立安全风险评估和监测预警机制,定期组织开展数据安全检查。
第三十五条 平台运行管理部门应当:
(一)编制市共享平台使用指南,明确数据安全操作规范,对平台内政务数据进行分类分级管理;
(二)采用态势感知、权限管控、数据脱敏、加密存储等技术手段,强化市共享平台政务数据安全防护;
(三)建立常态化数据安全风险识别、监测、预警、处置等措施,健全政务数据安全应急响应机制。
第三十六条 数源部门和需求部门应当:
(一)建立内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责任人,落实安全防护措施;
(二)对敏感数据采取加密、脱敏等保护措施,严格控制数据访问权限;
(三)定期开展数据安全自查和风险评估,配合市级有关部门开展安全检查;
(四)发生数据安全事件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补救措施,并按规定上报。
第九章 运维保障
第三十七条 市级数据管理部门统筹推进政务数据共享、共用与有序开放,明确各级政务部门职责,形成“统筹协调、分工负责、协同推进”的工作机制。
平台运行管理部门完善市共享平台运维管理制度,保障网络畅通和系统稳定运行;提供线上培训、线下指导、手册发放等多种形式的操作培训和技术支持;对市共享平台运行数据进行归档管理,归档期限按照省管理办法要求不少于5年;定期编发平台运行情况简报,通报数据共享交换情况。
第三十八条 各政务部门应当科学合理安排数据管理工作经费,保障数据编目、归集、治理、安全等工作正常开展。
第十章 监督评价与责任追究
第三十九条市级数据管理部门建立政务数据管理工作评估评价制度,每年对各级政务部门目录编制、数据归集、共享交换、数据质量、安全管理等工作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政务信息化项目申报的重要依据。对评估不合格的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其政务信息化项目审批。
第四十条市级数据管理部门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通报批评;构成违纪违法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一)未按要求编制、更新政务数据目录的;
(二)未按规定归集、更新数据,导致数据不完整、不准确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绝数据共享申请或拖延审核的;
(四)违规使用、泄露共享数据的;
(五)未落实数据安全责任,造成数据安全事件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