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渭南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
《基本就业服务领域市级与县市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基本生活救助领域市级与县市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基本养老保险领域市级与县市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基本住房保障领域市级与县市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粮食安全领域市级与县市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知识产权领域市级与县市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作配合,精心组织实施,平稳有序推动改革落地;要按照确定的财政事权,统筹上级转移支付和自有财力,合理安排预算资金,持续优化支出结构,切实落实支出责任;要明确各领域属地责任和部门职责,梳理完善配套制度,健全基础标准体系,为改革顺利推进提供制度保障;要将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与相关领域改革紧密结合、协同推进、形成合力,确保改革取得实效。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以前所发文件与此文件不一致 的,以此文件为准。基本就业服务领域、基本生活救助领域、基本养老保险领域、基本住房保障领域、粮食安全领域、知识产权领域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如有变化,相应调整。
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2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基本就业服务领域市级与县市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
为推进基本就业服务领域市级与县市区(含渭南高新区、经开区,下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兜牢重点群体就业底线,促进我市高质量充分就业,按照《陕西省进一步推进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陕政发〔2023〕12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就业服务领域、生活救助领域、养老保险领域、住房保障领域、粮食安全领域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陕政办发〔2025〕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就业援助帮扶
(一)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将对符合规定的用人单位和就业困难人员发放的社会保险补贴、对城镇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发放的岗位补贴、对符合规定就业援助基地发放的就业帮扶奖补等,确认为市级和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县市区财政承担主体责任和兜底责任,市级财政按照基础因素、投入因素、工作成果因素和重点工作因素等予以适当补助。
(二)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服务。将一次性求职补贴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财政承担主体责任和兜底责任;将就业见习补贴、对符合规定的用人单位及灵活就业高校毕业生发放的社会保险补贴,确认为市级和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县市区财政承担主体责任和兜底责任,市级财政按照基础因素、投入因素、工作成果因素和重点工作因素等予以适当补助。
二、创业服务
将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入乡农民工等群体发放的一次性创业补贴等,确认为市级和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县市区财政承担主体责任和兜底责任,市级财政按照基础因素、投入因素、工作成果因素和重点工作因素等予以适当补助。
三、其他基本就业服务
(一)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评价。将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评价补贴,确认为市级和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县市区财政承担主体责任和兜底责任,市级财政按照基础因素、投入因素、工作成果因素和重点工作因素等予以适当补助。
(二)就业信息服务。将为符合规定的劳动年龄人口提供就业信息服务,按照服务开展主体,分别确认为市级或县市区财政事权,由市级或县市区财政分别承担支出责任。
(三)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创业开业指导。将按规定为有就业创业需求的劳动者提供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创业开业指导,按照服务开展主体,分别确认为市级或县市区财政事权,由市级或县市区财政分别承担支出责任。
(四)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和就业服务专项活动。将为符合规定的劳动者提供就业登记与失业登记,开展就业服务专项活动,按照服务和活动开展主体,分别确认为市级或县市区财政事权,由市级或县市区财政分别承担支出责任。
基本生活救助领域市级与县市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
为推进基本生活救助领域市级与县市区(含渭南高新区、经开区,下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更好发挥社会救助在维护经济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和助力共同富裕进程中的兜底性、基础性作用,按照《陕西省进一步推进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陕政发〔2023〕12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就业服务领域、生活救助领域、养老保险领域、住房保障领域、粮食安全领域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陕政办发〔2025〕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困难群众救助
(一)困难群众救助。将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孤儿基本生活费、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确认为市级和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县市区财政承担主体责任和兜底责任,市级财政按照困难群众人数、财力状况、绩效情况等因素予以适当补助。
(二)困难群众取暖补贴。将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取暖补贴,确认为县市区财政事权,由县市区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二、残疾人服务
(一)残疾人服务。将残疾人康复、残疾人托养和照护服务、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残疾人临时救助,确认为市级和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县市区承担主体和兜底责任,市级财政根据工作任务量、财力状况、绩效情况等因素给予一定补助。
(二)残疾人补贴。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确认为市级和县市区财政共同事权,由市级和县市区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三、受灾人员救助
将灾害应急救助、倒损住房恢复重建、旱灾生活救助、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确认为市级和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县市区承担主体责任和兜底责任。市级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响应时,市级财政根据受灾人数、财力状况、绩效情况等因素给予一定补助。
基本养老保险领域市级与县市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
为推进基本养老保险领域市级与县市区(含渭南高新区、经开区,下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围绕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目标,促进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高质量、可持续发展,按照《陕西省进一步推进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陕政发〔2023〕12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就业服务领域、生活救助领域、养老保险领域、住房保障领域、粮食安全领域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陕政办发〔2025〕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一)养老金调标补助责任。将市县财政负担的养老金调标补助责任确认为市级或县市区财政事权,按照属地参保原则,由市级或县市区财政分别承担支出责任。
(二)养老保险基金当期缺口分担责任。将市县财政负担的养老保险基金当期缺口分担责任,确认为市级或县市区财政事权,按照属地参保原则,由市级或县市区财政分别承担支出责任。
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
(一)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将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按供养人员隶属关系确认为市级或县市区财政事权,由市级或县市区财政分别承担支出责任。
(二)财政对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补助。将财政对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补助,按供养人员隶属关系确认为市级或县市区财政事权,由市级或县市区财政分别承担支出责任。
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一)基本养老保险缴费。
1.缴费补贴。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确认为市级和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级和县市区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2.为缴费困难群体代缴养老保险费。将为低保、特困、返贫致贫人口等缴费困难群体和其他困难群体代缴养老保险费,确认为县市区财政事权,由县市区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3.为部分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代缴养老保险费。将为部分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代缴养老保险费,确认为市级和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级和县市区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二)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项目。
1.基础养老金。将市级政府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将县市区政府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确认为县市区财政事权,由县市区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将加发年限基础养老金和阶梯增长基础养老金,确认为县市区财政事权,由县市区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2.丧葬补助金。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确认为市级和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级和县市区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基本住房保障领域市级与县市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
为推进基本住房保障领域市级与县市区(含渭南高新区、经开区,下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切实发挥基本住房领域政策保障和改善民生作用,按照《陕西省进一步推进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陕政发〔2023〕12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就业服务领域、生活救助领域、养老保险领域、住房保障领域、粮食安全领域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陕政办发〔2025〕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
(一)公共租赁住房。
将全市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审核,市级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验收、资产管理、资格审核、房源分配、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维修维护等确定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将公共租赁住房筹集建设确定为市与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县市区财政承担主体责任,市级财政根据任务量、财力状况、绩效情况,可对县市区给予适当补助。
将县市区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审核、项目验收、资产管理、资格审核、房源分配、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维修维护等确定为县市区财政事权,由县市区承担支出责任。
(二)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将全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审核确定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将县市区与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直接相关且不摊入售价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审核、项目验收、资格认定、房源分配、资产管理等确定为县市区财政事权,由县市区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三)租赁补贴。
将市级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资格审核、组织发放等确定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将县市区租赁补贴支出、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资格审核、组织发放等确定为县市区财政事权,由县市区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四)城中村改造。
将全市城中村改造项目审核确定为市级财政事权,市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将县市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征收补偿、安置住房建设(购买)、安置住房小区直接相关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完善水电路气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提升房屋安全和消防安全,城中村改造项目审核、项目验收、房源分配、资产管理等确定为县市区财政事权,由县市区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五)棚户区(城市危旧房)改造。
将全市棚户区(城市危旧房)改造项目审核确定为市级财政事权,市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将县市区棚户区(城市危旧房)改造项目的改建(扩建、翻建)、原址重建和抗震加固等,棚户区(城市危旧房)改造项目审核、项目验收、房源分配、资产管理等确定为县市区财政事权,由县市区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六)城镇老旧小区改造。
将全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审核确定为市级财政事权,市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将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的水电路气等配套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改造、房屋公共区域修缮、建筑节能改造、加装电梯等,县市区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审核、项目实施方案制定、项目验收等确定为县市区财政事权,由县市区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二、农村低收入群体住房保障
(一)农村危房改造。
将符合条件的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的农村危房改造确定为市与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市级财政根据年度计划、绩效情况、财力状况等按一定标准对县市区给予适当补助。
(二)农房抗震改造。
将设防烈度7度及以上抗震设防地区符合条件的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的农房抗震改造确定为县市区财政事权,由县市区承担支出责任。
粮食安全领域市级与县市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
为推进粮食安全领域市级与县市区(含渭南高新区、经开区,下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围绕保障粮食安全“国之大者”,扛牢各级粮食安全责任,按照《陕西省进一步推进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陕政发〔2023〕12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就业领域、生活救助领域、养老保险领域、住房保障领域、粮食安全领域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陕政办发〔2025〕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耕地保护
(一)耕地保护与监测。
将全市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调查监测、疑似非耕地的市级核实,市级耕地监测点部署、建设、维护,样品采集与化验、质量控制、监测评价、成果审核与集成汇总等事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将县市区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调查监测,耕地监测点部署、建设、维护,样品采集与化验、质量控制、监测评价、成果审核与集成汇总,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中疑似非耕地的核实、举证、整改,以及耕地占补平衡补充耕地项目实施、验收、报备入库等事项,确认为县市区财政事权,由县市区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二)高标准农田建设。
将全市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的编制、项目的监督管理及竣工验收等事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将全市高标准农田新建与改造提升、灾毁农田修复、农田建后管护等事项,确认为市级和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级和县市区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市级根据县市区承担的任务、补助标准、灾毁损害情况、财力状况、绩效情况等因素,对县市区予以适当补助。
将县市区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的编制、项目的具体实施、监督管理、上图入库等事项,确认为县市区财政事权,由县市区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三)耕地污染防治与修复。
将全市耕地治理修复、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外来物种入侵防治、盐碱地综合治理等工作的技术集成、试验展示、示范推广等事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将县市区耕地治理修复、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外来物种入侵防治、盐碱地综合治理等项目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推广等事项,确认为县市区财政事权,由县市区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二、粮食生产
(一)稳定粮食面积。
将全市稳定粮食面积规划制定,谋划粮食种植布局,调整种植结构和布局任务,市级加强种粮引导宣传等事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将县市区具体优化粮食种植生产和种植结构、实施布局调整,加强种粮引导宣传,稳定粮食播种面积等事项,确认为县市区财政事权,由县市区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二)稳定粮食产量。
将集成推广运用全市适宜的粮食高产高效技术,统筹推动提升粮食单产能力,全市粮食生产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开展试验展示、测产评价等事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将全市开展农作物病虫害防治、粮食生产应急救灾等事项,确认为市级和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级和县市区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市级根据县市区灾情、损失、救灾成本、财力状况、绩效情况等因素,对县市区予以适当补助。
将县市区组织实施粮食大面积单产提升,落实推广单产提升种植,提高粮食生产机械化水平,集成运用区域性粮食高产高效技术等事项,确认为县市区财政事权,由县市区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三)种业振兴。
将制定全市种业发展规划,开展全市性种质资源普查、保护及利用,落实推广使用优质品种,开展种业市场监管与执法等事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将全市具体开展良种培育与技术攻关,种业育繁推能力提升等事项,确认为市级和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级和县市区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市级根据县市区承担攻关品种、运用关键育种技术、科技攻关难度与综合成本、县级种业育繁推企业分布及育繁推成果、财力状况、绩效情况等因素,对县市区予以适当补助。
将县市区生产用种保障,落实推广使用优质品种,开展种业市场监管与执法等事项,确认为县市区财政事权,由县市区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四)粮食生产服务保障。
将市级粮食生产适度规模经营主体培育等事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将全市粮食生产引进、展示、推广等事项,确认为市级和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级和县市区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市级根据县市区任务、粮食生产适度规模经营主体数量、补助标准、财力状况、绩效情况等因素,对县市区予以适当补助。
将县市区粮食生产适度规模经营主体培育,农机具审验,区域性农业社会化服务中心建设、社会化服务具体组织实施等事项,确认为县市区财政事权,由县市区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三、粮食储备
将市级储备粮规模确定、总体布局、轮换计划管理及组织实施,除省级定额补助外的市级储备粮利息费用补贴等事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将县市区储备粮规模确定、轮换计划管理及组织实施,除省级定额补助外的县市区储备粮利息费用补贴等事项,确认为县市区财政事权,由县市区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四、粮食流通
(一)粮食流通监管。
将全市粮食流通设施建设的规划编制、粮食库存检查、粮食执法、粮食监管举报奖励,市级储备粮质量安全和原粮卫生的监督管理等事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将县市区粮食库存检查、粮食执法、粮食监管举报奖励,储备粮质量安全和原粮卫生的监督管理等事项,确认为县市区财政事权,由县市区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二)粮食市场调控。
将全市粮食市场调控、粮食购销、粮食产销合作、社会粮油供需平衡调查,市级储备粮投放等事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将县市区粮食市场调控、粮食购销、粮食产销合作、社会粮油供需平衡调查、储备粮投放等事项,确认为县市区财政事权,由县市区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五、粮食加工
将市属粮食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等事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将县市区粮食加工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等事项,确认为县市区财政事权,由县市区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六、粮食应急
将全市粮食应急预案制定、演练等事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将全市出现粮食应急状态下,依法采取的必要应急处置,确认为市级和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级和县市区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县市区粮食应急预案制定、演练等事项,确认为县市区财政事权,由县市区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七、其他方面
(一)粮食支持政策。
将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确认为市级和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级和县市区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市级根据县市区耕地面积、粮食种植面积等因素,对县市区予以适当补助,不足部分由县市区补齐。
(二)粮食节约。
将市级建设粮食绿色生产机收减损体系,示范推广粮食减损,粮食绿色储备等事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将县市区建设粮食绿色生产机收减损体系,示范推广粮食减损,粮食绿色储备等事项,确认为县市区财政事权,由县市区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三)宣传教育、培训。
将市级粮油生产方面高素质农民培育,技能培训与能力提升等事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将县市区粮油生产方面高素质农民培育,技能培训与能力提升等事项,确认为县市区财政事权,由县市区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知识产权领域市级与县市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
为推进知识产权领域市级与县市区(含渭南高新区、经开区,下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不断提升全市知识产权工作法治化、现代化水平,促进知识产权与创新链、产业链深度融合,按照《陕西省进一步推进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陕政发〔2023〕12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知识产权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陕政办发〔2024〕20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知识产权宏观管理
将制定实施全市知识产权战略、规划、政策,制定、修订知识产权领域地方性法规、规章等,知识产权统计调查分析发布,开展全市知识产权重点工作及热点难点问题研究,开展知识产权强市建设,开展市级版权示范城市、单位创建和全国民间文艺版权保护与促进试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将制定实施县级知识产权规划、政策,制定、修订县级知识产权行政规章,开展县级知识产权行政管理,实施知识产权强县、强园区建设,开展县级版权示范园区、单位创建和全国民间文艺版权保护与促进试点确认为县市区财政事权,由县市区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二、知识产权运用促进
将市级知识产权转移转化和监督管理,重点产业专利导航、专利转化专项行动、商标品牌培育和价值提升、地理标志培育和运用促进,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将加强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与监管,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标准化体系建设,确认为市级和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级和县市区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县级知识产权转移转化和监督管理,重点产业专利导航、专利转化专项行动、商标品牌培育和价值提升、地理标志培育和运用促进,确认为县市区财政事权,由县市区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三、知识产权保护
将全市性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机制建设,知识产权保护状况评价和绩效监督考核,知识产权保护满意度调查和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评估,组织全市性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行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建设,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将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和司法保护、快速协同保护、维权援助,版权执法体系建设、绩效考核、案件查办、行政调解、维权援助,软件正版化工作的组织推进,确认为市级和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级和县市区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县级组织处理区域内知识产权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和行政调解,确认为县市区财政事权,由县市区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四、知识产权公共服务
将市级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知识产权信息传播利用,知识产权信息化、智能化体系建设,版权工作服务站建设,发布全市知识产权风险预测预警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将县级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知识产权信息传播利用,知识产权信息化、智能化体系建设,版权工作服务站建设确认为县市区财政事权,由县市区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五、知识产权涉外工作
将市与县市区政府和有关组织共同开展的知识产权合作交流,确认为市级和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级和县市区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六、知识产权领域其他事项
将市级知识产权法治政府建设、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建设、知识产权普法宣传教育培训,版权人才队伍建设、版权宣传和普法教育,市级职能部门及所属机构承担的事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将县级知识产权法治政府建设、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建设、知识产权普法宣传教育培训,版权人才队伍建设、版权宣传和普法教育,县级职能部门及所属机构承担的事项确认为县市区财政事权,由县市区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知识产权领域其他未列事项,按照改革的总体要求和事项特点具体确定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