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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渭南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5-12-22 16:10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渭南高新区、经开区、华山景区管委会:

《渭南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2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渭南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健全渭南市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机制,科学有序高效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提高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将突发环境事件对人员和环境造成的损失降至最小程度,最大限度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

1.2.1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1.2.2部门规章

(1)《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7号);

(2)《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2号);

(3)《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4号);

(4)《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污染损害评估工作程序规定》(环发〔2013〕85号)。

1.2.3技术规范及其他技术资料

(1)《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规范》;

(2)《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14〕119号);

(3)《陕西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陕政发〔2021〕11号);

(4)《陕西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陕政办函〔2015〕128号);

(5)《渭南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渭政发〔2021〕33号)。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渭南市辖区范围内所发生的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或发生在其他区域内波及渭南市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

核设施及有关核活动发生的核与辐射事故造成的辐射污染事件按照《渭南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规定执行;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按照《渭南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规定执行。

由其他突发事件引发的次生突发环境事件,渭南市生态环境局全力配合相关主责部门,在渭南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做好有关应急处置工作。

1.4工作原则

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协调联动,快速反应、科学处置,资源共享、保障有力的原则。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立即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5事件分级

依据《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14〕119号)的事件分级方法,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Ⅰ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Ⅱ级)、较大突发环境事件(Ⅲ级)和一般突发环境事件(Ⅳ级)四级。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见附件1。

1.6预案体系

渭南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由市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县市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四大类组成。出现跨县市区、市、省的情况时,启动上一级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市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包括《渭南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事故灾难类其他涉环境的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等。其中,《渭南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是《渭南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专项预案,是全市预防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指导性文件。各有关部门(单位)应结合自身职责,制定本部门环境应急预案。

(2)县市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县市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是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的专项应急预案,是各县市区预防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指导性文件。县市区级应急预案体系应包括县市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其他涉环境专项应急预案及部门环境应急预案等。

(3)企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环境应急预案是企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的应急预案。

2.组织指挥体系

渭南市突发环境事件组织指挥体系由领导机构、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组成。各县市区突发环境事件组织指挥体系由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确定。

2.1领导机构

在市委、市政府统一指挥下,成立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应急领导小组),全面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有关工作。

市应急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生态环境工作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市应急管理局局长,事发地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成员单位包括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市纪委监委机关、市委宣传部、市行政审批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气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消防救援支队、渭南军分区、国网渭南供电公司、中国电信渭南分公司、中国移动渭南分公司、中国联通渭南分公司,事发地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等有关单位负责同志。(领导机构及职责见附件2)。

2.2办事机构

市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局局长担任。具体职责为:

(1)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市有关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认真落实有关环境应急工作指示和要求;

(2)建立和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警机制;

(3)统一组织、指挥和协调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4)指导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

(5)部署市环境应急工作的公众宣传和教育,依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环境污染应急信息;

(6)及时向省、市人民政府和省生态环境厅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处置情况;

(7)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决定启动和终止本预案的建议;

(8)完成市人民政府下达的其他应急救援任务。

2.3工作机构

在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并启动市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后,市应急领导小组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接管县市区现场应急指挥职能。现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市应急领导小组组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和事发地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成员为市应急领导小组有关各成员单位负责同志。

当发生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时,国务院、省政府成立应急指挥部的情况下,现场应急指挥部应在其统一指挥下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根据应急处置需要,设立事件调查组、应急监测组、污染处置组、医疗救治组、饮用水安全组、食品安全组、新闻应对组、后勤保障组、社会稳定组、专家咨询组,在现场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工作机构及职责见附件3)。

3.预防预警和信息报告

3.1信息采集

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对环境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常规环境监测数据及发生在我市行政区域外,有可能对我市环境造成影响的事件等信息开展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和整理传报工作。

市应急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及其相关部门,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信息监控。

3.2预防工作

建立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管理体系,组织开展区域环境风险评估,分析区域环境风险管理的薄弱环节,提高区域环境风险防范能力。建立环境风险源及其周围环境风险受体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风险源和风险区域的管理机制,加强水库、水源地、自然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周边企业风险源及交通运输的监管,划定防护范围。健全环境隐患排查整改机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健全风险防控措施,当出现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时,要立即报告当地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工作。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进一步检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合理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提高应急队伍处置能力。

3.3预警

3.3.1预警分级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预警分为四级,级别由高到低分别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颜色依次为红色、橙色、黄色、蓝色。

红色预警(Ⅰ级):情况危急,可能发生或引发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重大危害的。

橙色预警(Ⅱ级):情况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更大危害的。

黄色预警(Ⅲ级):情况比较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较大危害的。

蓝色预警(Ⅳ级):存在环境安全隐患,可能发生或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公共危害的。

3.3.2预警信息发布

市应急领导小组依据相关信息,组织专家咨询组科学评估风险隐患,确定预警等级,草拟预警事项,报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应急领导小组发布突发环境事件预警。蓝色预警由事发地县市区应急领导小组负责发布,黄色预警由市应急领导小组负责发布,橙色和红色预警由市政府提请省政府发布。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或其授权的相关部门,及时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当面告知等渠道或方式向本行政区域的广大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并通报可能影响到的相关地区。

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将监测到的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有关信息,及时通报可能受影响地区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3.3.3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及时对预警信息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

(2)防范处置。迅速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控制事件苗头。在涉险区域设置注意事项提示或事件危害警告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告知公众避险和减轻危害的常识、需采取必要的健康防护措施。

(3)应急准备。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并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相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加强环境监管。

(4)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相关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3.3.4预警级别调整和解除

发布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的政府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当判断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危险已经消除时,宣布解除预警,适时终止相关措施。

预警的调整、解除和预警信息发布的主体及程序相同。

3.4信息报告与通报

3.4.1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必须立即启动本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采取应对措施开展先行处置。在突发环境事件可能超出厂界范围或超出企业应对能力的情况下,必须立即向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报告,同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

对初步认定为一般(IV级)或者较大(III级)突发环境事件的,事发地生态环境分局应当在发现或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4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市生态环境局报告。

对初步认定为重大(II级)或者特别重大(I级)突发环境事件的,事发地生态环境分局应当在发现或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1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市生态环境局报告,市生态环境局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分别向市人民政府和省生态环境厅报告,同时上报生态环境部。

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

对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涉及重金属或者类金属污染的;有可能产生跨省影响的;因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应当按照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

3.4.2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内容与方式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终报三类。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应当采用传真、网络、邮寄和面呈等方式书面报告。情况紧急的,可先通过电话口头报告,并在一小时内补充书面报告。书面报告中应当载明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尽可能提供地图、图片以及相关的多媒体资料。上级有明确报送时限要求的,要严格按要求报送。

初报:初报在发现或者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首次上报。主要内容包括: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数据、人员受害情况、捕杀或砍伐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的名称和数量、自然保护区受害面积及程度、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事件潜在的危害程度、转化方式趋向、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并提供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环境敏感点的分布示意图。

续报:事件处置过程中,密切跟踪事态进展,随时报送信息。主要内容包括: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环境监测数据,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趋势,采取的应急措施,社会舆论等内容。

终报:突发环境事件处置结束后,应及时终报。主要内容包括: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突发环境事件潜在或间接危害以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3.4.3突发环境事件报告的审查程序

较大以上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须经市应急领导小组审查同意后上报。

3.4.4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通报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必须采取应对措施,并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管委会)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同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因生产安全事故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同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通过互联网信息监测、环境污染举报热线等多种渠道,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收集,及时掌握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情况。

突发环境事件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相邻行政区域的,事发地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相邻行政区域同级政府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及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逐级上报,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4.应急响应

4.1响应分级

按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将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设定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四个等级。

4.2响应程序

4.2.1Ⅰ、Ⅱ级应急响应

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时,分别启动Ⅰ级、Ⅱ级应急响应,根据市应急领导小组应急办公室的建议,由市人民政府报请省人民政府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并负责应对,同时市政府立即启动本预案,相关部门和事发地人民政府(管委会)同时启动相应应急预案。

在进行Ⅰ、Ⅱ级应急响应时,应急领导小组开展以下工作:

(1)立即赶赴事发现场负责领导和指挥先期应急处置工作,直到省环境应急指挥部开始承担并履行职责为止;

(2)配合省环境应急指挥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4.2.2Ⅲ级应急响应

初判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时,根据市应急领导小组应急办公室的建议,由市政府启动Ⅲ级响应并负责应对,启动本预案,同时事发地人民政府(管委会)及相关部门须启动相应应急预案。

在进行Ⅲ级响应时,应急领导小组开展以下工作:

(1)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指派现场总指挥人选,赶赴事发现场指导督促当地开展应急处置、应急监测、原因调查等工作;

(2)根据需要立即组织相关部门应急队伍赶赴事发地实施救援和处置,必要时调集事发地周边的应急队伍实施增援;

(3)加强与事发地政府、现场应急指挥部和市有关应急专业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应急工作进展情况和事态发展情况;

(4)召集专家组专家分析情况,研究应对措施,为环境应急指挥工作提供决策支持;

(5)根据地方请求,组织协调相关应急队伍、物资、装备等,为应急处置提供支援和技术支持;

(6)对跨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进行协调;

(7)统一组织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8)及时向省政府及省生态环境厅报告事件基本情况、事态进展和现场救援情况。

4.2.3Ⅳ级应急响应

初判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由事发地政府(管委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并负责应对工作,启动事发地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及相关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应急指挥机构突发环境事件进行现场指挥,市政府有关部门加强工作指导和技术支持。若发生超出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应急处置能力或跨区域的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本预案和市级相关部门预案视情启动。

4.3响应的升级与降级

当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和危害不断加重,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时,应及时提高预警和响应级别;当事件危害已迅速消除,事态已经得到全面控制,应相应降低预警和响应级别或终止预警和响应。

5.指挥与协调

5.1应急处置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要立即组织力量进行先行处置,根据事件严重程度和污染物性质,采取必要的关闭、停产、封堵、围挡、喷淋、转移等措施,迅速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扩散。做好有毒有害物质和消防废水、废液等的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工作。加强对事件现场的监视、控制,立即向有关部门和当地政府报告情况。当地政府根据事态的严重程度,决定是否启动相关专项应急预案或总体应急预案,并及时协调可能影响到的下游及相关地区政府联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5.1.1污染源调查与控制

事件调查组、专家咨询组根据市应急领导小组指令组织人员迅速到达现场,并开展以下工作:

(1)勘察污染状况、人员伤亡等情况,分析污染趋势、事件类型,作出是否需要疏散人群、是否需要向下游提出污染警告和预警分级判断,并由专家咨询组制定应急处置方案;

(2)查找污染原因和污染源,严密监控污染事态;

(3)提出切断污染源和控制污染的措施,防止污染范围继续扩大;

(4)根据相关监测数据,设置警戒区域和警示标识;

(5)应急力量不足时,市应急领导小组协调其他力量支援;

(6)追查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初步拟定污染清除和环境恢复的方案等。

5.1.2污染处置

污染处置组根据市应急领导小组指令组织人员迅速到达现场,并开展以下工作:

(1)组织消防等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开展灭火、防爆、防化等应急处置及事故现场救援工作;

(2)按照专家咨询组制定的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方案,组织机械、车辆和抢险人员迅速切断污染源或控制污染,将污染程度降低到最低;

(3)组织人员对环境进行恢复,彻底消除污染,避免遗留后患;

(4)采取一切有效措施,避免人员伤亡,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5.1.3应急监测

应急监测组根据市应急领导小组指令组织监测人员迅速到达现场。并开展以下工作:

(1)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的类型、扩散速度、事件发生地的气象、水文和地域特点,制定监测方案,并开展布点监测,快速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及时报送监测结果;

(2)随着污染物的扩散情况和监测结果的变化趋势适当调整监测频次、监测点位和监测项目;

(3)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突发环境事件污染变化趋势,预测并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展情况和污染物的变化情况,作为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的依据。

5.1.4转移安置人员

事发地人民政府(管委会)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及事发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建立现场警戒区域、交通管制区域和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和可能受影响地区居民,确保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人员安置工作,确保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和必要医疗条件。

5.1.5医疗救护

污染引起人员伤亡时,医疗救治组立即组织、协调医疗救治队伍赶赴现场开展紧急医学救援工作。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症伤病员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救治。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视情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医药物资,支持事发地医学救援工作。做好受影响人员的心理援助工作。

5.1.6饮用水安全保障

饮用水受到污染影响到饮用水供应时,饮用水安全组迅速组织力量协助当地政府紧急启用备用水源,加强饮用水水质监控。备用水源不足时,立即组织调水,确保饮用水供应。

5.1.7食品安全保障

农产品、初级水产品、禽畜受到污染时,食品安全组立即组织力量协助当地政府加强监测、监控,严格控制受污染食品流入市场,防止发生因误食受污染食品而引起的中毒事件。

5.1.8情况报告

各成员单位将每天工作情况于当天下午4时前报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办公室,由办公室汇总后上报。

5.2社会动员

突发环境事件事发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广泛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处置,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互救,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审计、纪委监委部门对捐赠资金与物资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5.3应急响应终止

5.3.1终止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灾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5.3.2终止程序

(1)现场应急指挥部确认终止时机,或事件责任单位提出,经现场指挥机构批准;

(2)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向启动应急响应的政府提出响应终止建议;

(3)启动应急响应的政府下达响应终止命令;

(4)应急状态终止后,启动应急响应的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开展后期工作。

5.4恢复与重建

5.4.1善后处理

应急响应结束后,要采取或者继续实施环境监测、污染治理等应急措施,防止造成次生、衍生环境污染,并做好宣传疏导以及危机干预等工作,消除群众的恐惧情绪,维护社会稳定。

5.4.2调查评估

(1)市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或技术机构对污染造成的损害进行评估,并就后续的生态环境修复工作进行综合评价;指导有关部门及突发环境事件单位查找事件原因,防止类似问题的重复出现。

(2)及时查明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经过和原因,总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教训,制订改进措施,对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市应急领导小组负责起草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总结报告,于应急终止后一周内上报市人民政府,由市人民政府上报省人民政府。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总结报告由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应急领导小组负责起草,于应急终止后一周内上报市人民政府,并抄送市生态环境局。

(3)应急过程评价。由市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会同事发地人民政府(管委会)组织实施。评价的基本依据:环境应急过程记录;现场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总结报告;市应急领导小组掌握的应急情况;环境应急救援行动的实际效果及产生的社会影响;公众的反映等。

(4)负责处置工作的有关成员单位根据生态环境部统一的突发环境事件评估标准和实践经验,负责组织对本部门应急预案进行评估,并及时修订。

(5)参加应急行动的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环境应急队伍维护、保养应急仪器设备,使之恢复和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5.5信息发布

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发布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信息发布内容主要包括:突发环境事件种类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监测和预警,因灾伤亡人员、经济损失、救援情况等。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权威发布、提供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由市应急领导小组统一发布;一般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由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统一发布。对于较为复杂的事件,可分阶段发布。

对事件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机密、个人隐私的信息,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6.应急保障

6.1物资保障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物资储备,提升应急处置能力。

6.2经费保障

市级财政要统筹安排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经费,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市应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根据本预案的实施需要,为保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系统的正常运行,每年提出应急项目支出需求(包括应急基础数据系统建设及运行、应急装备、应急技术支持、培训及演练等)纳入部门预算,按程序审批后执行。

6.3通信保障

依托市应急指挥技术支撑体系,建立和完善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通信系统,多种通信手段并用,确保应急联络畅通。

6.4电力保障

电力部门要建立专业应急队伍,确保发生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时能提供电力保障。富平县梅家坪镇在应急情况下需要相关部门协调铜川电力主管部门提供电力保障。

6.5应急队伍保障

市县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环境应急专家队伍建设,建立常聘专家制度;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和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环境应急队伍的建设,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高环境风险行业企业建立专职或者兼职的应急救援队伍,形成由各县市区和相关企业组成的环境应急网络。

6.6技术保障

各相关部门加强应急监测能力建设,提高监测水平。支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监测先进技术、装备的应用。发挥各级应急指挥技术平台作用,提升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污染损害评估等事项的智能化和数字化水平。

6.7交通运输保障

公路、铁路等主管部门要健全紧急运输保障体系,保障应急响应所需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等的运输。公安部门要加强应急交通管理,保障运送伤病员、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装备、器材车辆的优先通行。

6.8治安维护

公安机关要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中的重要目标和危险区域实施治安、警戒和交通管制。

6.9医疗保障

卫生健康部门应当组建卫生应急保障队伍,制定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7.监督管理

7.1宣教培训

宣传:各级政府(管委会)应加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普及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常识,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和相关心理准备,提高公众的防范能力,鼓励公众广泛参与和积极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存在重大危险源的企业应当与所在地政府机构、社区建立互动机制,向周边群众宣传有关应急知识。

培训:有关部门应对本部门、本行业领域专、兼职应急队伍进行上岗前培训和业务培训,提高应急队伍的专业技能与实战能力。积极组织社会志愿者培训,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应当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内容列入行政干部培训课程。各企事业单位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做好本单位专、兼职应急队伍的培训。

7.2预案演练

按照环境应急预案及相关应急预案的要求,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环境应急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7.3奖励与责任追究

7.3.1奖励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对防止或者挽救环境事件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与响应提出重大建议,且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7.3.2责任追究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分别由任免机构或者纪委监委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认真履行环保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而引发突发环境事件;

(2)不按照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拒绝承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义务;

(3)不按规定报告、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真实情况;

(4)拒不执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时脱逃;

(5)盗窃、贪污、挪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资金、装备和物资;

(6)阻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

(7)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

(8)有其他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造成危害行为。

8.附则

8.1名词解释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者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

应急监测:指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对污染物、污染物浓度和污染范围进行的监测。

8.2预案修订与解释

本预案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发布,报省生态环境厅备案,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管理和组织实施。各成员单位按照预案要求履行各自职责。

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或者在应急过程中发现新的问题和出现新的情况,市生态环境局应负责修订完善本预案,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发布。

8.3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网络编辑:唐润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