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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阳县特定经营场所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来源:合阳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发布时间:2026-07-24 15:3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规范特定经营场所管理,维护社会秩序,压实行业责任,营造安全、健康、规范、有序的市场经营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以及《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营业性特定经营场所的设立、经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特定经营场所是指棋牌室、台球厅、寄卖类场所、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经营性酒吧、金融信贷机构、中介服务机构以及其他特定经营场所。

机关、事业单位、城市(农村)社区内部的非营利性文娱活动室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坚持“属地管理、依法审批、行业监管、部门联动、各负其责”的原则,由镇(街道)落实属地责任,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事中事后监管职责,协管部门依据职责、协同配合。

第四条各行业主管部门、协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及法定职责,严格落实准入审核、日常监管、联合执法及隐患整治责任,严禁推诿扯皮。

第二章设立

第五条开办特定经营场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营业场所建筑结构安全,符合房屋使用安全标准要求;

(二)消防设施配备齐全且运行有效,安全出口数量、疏散宽度和距离符合国家消防技术规范要求;

(三)配备符合要求的照明、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标志,并保持完好有效;

(四)边界噪声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五)安装符合标准的视频监控系统并保证正常运行,录像存储时长不得少于60日;

(六)在大厅、包间的显著位置悬挂禁毒、禁赌、禁止卖淫嫖娼等警示标识;严禁以现金、筹码、积分等形式结算赌资,严禁设置暗房及变相赌博设施;

(七)建立健全治安保卫、消防安全、环境卫生等管理制度。

第六条特定经营场所不得设在下列地点:

(一)文物古建筑、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内;

(二)棋牌室、台球厅、酒吧与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距离不得少于200米;娱乐场所和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与幼儿园周边距离不得少于100米,与中学、小学校园周边距离不得少于200米;

(三)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营业性歌舞酒吧不得设在居民住宅内;

(四)车库、临时用房、违章建筑、危房内;

(五)车站、医院等人群密集场所;

(六)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邻的区域,且距离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七)建筑物地下二层及以下密闭空间,以及无自然通风、无独立消防通道的地下室;

(八)城市公园、广场、市政公共露天区域;

(九)有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得设立的其他地点。

第七条本办法施行前已设立的棋牌室,由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消防、市场监管部门开展现场核查,符合本办法要求的,纳入日常监管并建立管理档案;不符合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整改到位后纳入监管;逾期不改正或经整改仍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八条对新开办的特定经营场所,由行政审批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开展联合勘验,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相关证照;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及不予通过的理由。

第九条行政审批部门依法作出许可或登记决定后,应当立即将登记信息推送至行业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信息之日起完成监管建档工作,并将建档结果反馈至行政审批部门。

第三章经营

第十条场所经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落实安全运营及应急处置主体责任,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二)严禁开展涉黄、涉赌、涉毒活动,严禁为非法宗教活动提供条件;

(三)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24小时畅通,严禁遮挡安全指示标志、占用消防通道;

(四)保持场所卫生整洁,落实明码标价要求,并在醒目位置悬挂营业执照及相关许可证;

(五)配合行政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不得拒绝、阻挠检查;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各特定经营场所应当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要求,按照所属行业法律法规,依法执行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或适龄管理,行业主管部门依职责监管。

第十二条任何人不得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或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腐蚀性危险物品和传染病病原体进入特定经营场所。经营者发现前款情形的,应当立即制止并报告公安机关。

第十三条遇中高考、重大活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及重大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各场所应当严格服从临时性管控要求。

第十四条场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实际控制人为安全经营第一责任人,承担全部主体责任,法定代表人不得委托无关人员全权代管场所经营。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特定经营场所监管职责:

(一)棋牌室(含自助无人棋牌室)

1.行业主管部门及职责:县文化和旅游局负责棋牌室的日常监管,牵头组织开展常态化巡查和专项整治;

2.协管部门及职责:县公安局负责治安、涉毒、涉赌和刑事案件的查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食品安全、价格欺诈、超范围经营和无照经营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县烟草专卖局负责持证经营主体销售假、私、非卷烟、串码卷烟及向未成年人售卖烟草制品(含电子烟)等涉烟违法行为的查处;县消防救援局负责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查处。

(二)台球厅

1.行业主管部门及职责:县教育体育局负责台球厅的日常监管,牵头组织开展常态化巡查和专项整治;

2.协管部门及职责:县公安局负责治安、涉毒、涉赌和刑事案件的查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食品安全、价格欺诈、超范围经营和无照经营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县文化和旅游局负责对台球厅内增设的棋牌娱乐项目进行监管;县烟草专卖局负责持证经营主体销售假、私、非卷烟、串码卷烟及向未成年人售卖烟草制品(含电子烟)等涉烟违法行为的查处;县消防救援局负责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查处。

(三)寄卖类场所(寄卖行、二手寄售回收门店)

1.行业主管部门及职责:县商务和经合局负责寄卖类场所的日常监管,牵头组织开展常态化巡查和专项整治;

2.协管部门及职责:县公安局负责治安和涉违法犯罪活动的查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价格欺诈、超范围经营和无照经营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县消防救援局负责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查处。

(四)娱乐场所(量贩式KTV、普通歌厅、舞厅、夜总会、游戏游艺厅、剧本杀场所等)

1.行业主管部门及职责:县文化和旅游局负责娱乐场所的日常监管,牵头组织开展常态化巡查和专项整治;

2.协管部门及职责:县公安局负责治安、涉毒、涉赌和刑事案件的查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食品安全、价格欺诈、超范围经营和无照经营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县烟草专卖局负责持证经营主体销售假、私、非卷烟、串码卷烟及向未成年人售卖烟草制品(含电子烟)等涉烟违法行为的查处;县消防救援局负责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查处。

(五)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网吧、网咖、电竞馆、网络会所等)

1.行业主管部门及职责:县文化和旅游局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的日常监管,牵头组织开展常态化巡查和专项整治;

2.协管部门及职责:县公安局负责治安、涉毒、涉赌和刑事案件的查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食品安全、价格欺诈、超范围经营和无照经营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县烟草专卖局负责持证经营主体销售假、私、非卷烟、串码卷烟及向未成年人售卖烟草制品(含电子烟)等涉烟违法行为的查处;县消防救援局负责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查处;县网信办负责网络安全的监管。

(六)经营性酒吧(清吧、演艺酒吧、休闲小酒馆等)

1.行业主管部门及职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经营性酒吧的日常监管,牵头组织开展常态化巡查和专项整治;

2.协管部门及职责:县文化和旅游局负责对酒吧内增设的歌舞娱乐、驻唱演出活动进行监管;县公安局负责治安、涉毒、涉赌和刑事案件的查处;县烟草专卖局负责持证经营主体销售假、私、非卷烟、串码卷烟及向未成年人售卖烟草制品(含电子烟)等涉烟违法行为的查处;县消防救援局负责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查处。

(七)金融信贷机构(典当、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类信贷机构)

1.行业主管部门及职责:县金融合作服务中心负责金融信贷机构的日常监管,牵头组织开展常态化巡查和专项整治;

2.协管部门及职责:县公安局负责治安和涉违法犯罪活动的查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价格欺诈、超范围经营和无照经营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县司法局负责指导担保纠纷调解工作;县网信办负责网络安全的监管。

(八)中介服务机构(房地产中介、人力资源中介、婚姻介绍中介等)

房地产中介(房产经纪、租售、评估)

1.行业主管部门及职责: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房地产中介的日常监管,牵头组织开展常态化巡查和专项整治;

2.协管部门及职责:县公安局负责涉诈、合同诈骗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价格欺诈、超范围经营和无照经营等违法行为的查处。

人力资源中介(职业介绍、劳务派遣等)

1.行业主管部门及职责: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人力资源中介的日常监管,牵头组织开展常态化巡查和专项整治;

2.协管部门及职责:县公安局负责涉诈、合同诈骗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价格欺诈、超范围经营和无照经营等违法行为的查处。

婚姻介绍中介

1.行业主管部门及职责:县民政局负责婚姻介绍中介的日常监管,牵头组织开展常态化巡查和专项整治;

2.协管部门及职责:县公安局负责涉诈、合同诈骗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价格欺诈、超范围经营和无照经营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县网信办负责网络安全的监管。

其他中介服务机构,由相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管。

各协管部门依照职责配合主管部门开展专项整治。

各镇人民政府、城关街道办事处负责对以上特定经营场所依法履行属地监管责任,组织开展专项整治、隐患上报、矛盾调解。

第十六条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公开投诉举报渠道,社会公众有权对违规行为向文旅、教体、公安、市场监管、消防等部门举报,相关部门应及时调查处理。

第十七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将日常巡查与专项整治相结合,健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及跨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建立隐患台账,实行销号管理。

第十八条对存在违规、违法经营行为的,由相关部门依照法定职责予以查处。

第十九条经营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固定初步线索和书证材料,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依法侦办后,按程序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两年。有效期届满前由县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评估实施效果,根据评估结果决定对本办法予以修订或延续。

网络编辑:吉小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