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救助工作事关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福祉,是保障民生、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关键举措。为纵深推进社会救助领域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切实解决救助工作中的短板问题,下大力气整治社会救助不到位问题,全面提升社会救助工作规范化、精准化水平,推动社会救助政策精准高效落实,社会救助资金安全规范运行,现就进一步提升社会救助工作规范化水平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经办服务流程
(一)工作程序方面
1.优化申请受理环节。一是落实镇(街道)受理,不得要求群众到村(社区)提交救助申请或由村(社区)统一收集申请后上报,或要求申请材料必须由村(社区)盖章或负责人签字,不得随意附加限制条件,或以特定职业、特殊身份等为由,直接认定申请家庭符合或不符合条件。二是严格落实居住地申办社会救助,对材料不齐全的申请,要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充完善的资料;对材料齐全的申请,不得以申请人不符合救助条件为由拒绝受理;三是落实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不得超范围要求申请人提供证明材料或未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齐的全部材料、让群众“来回跑”。四是及时接听受理群众举报、投诉事项,并及时核实查处。及时受理、审核确认“e救助”“陕西民政通”平台的救助申请,对不予受理或不予救助的及时回复。
2.严格审核确认环节。一是落实书面告知。经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不符合条件的、在册对象不再符合退出条件的家庭以及对新受理的申请,无论审核确认结果是否符合救助条件的,均要书面告知申请人,并做好政策解释及沟通工作。二是严格审核程序。非公示有异议对象和投诉、举报、信访对象,不进行民主评议。未经受理、调查、审核确认等程序不得直接纳入保障范围。不得简单以户口本判定共同生活家庭成员。非特殊情形不得拖延、积攒救助申请,审核确认时限不得超出20个工作日。三是落实刚性支出和必要就业成本扣减、“单人保”“渐退帮扶”等政策,按照提标后的新标准做好低保对象排查纳入工作,全面加强低保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工作。
3.健全信息公布环节。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在镇(街道)、村(社区)进行公示。按照规定初审公示7天,作出确认后进行长期公示。公布信息与实际救助信息必须一致。
4.规范资金发放环节。所有社会救助资金均通过财政惠民“一卡通”系统及时发放。资金发放数据与陕西智慧化一体化平台发放数据一致。及时根据救助对象收入变化、人员增减,调整补助金额。
(二)对象管理方面
各镇(街)对新申请救助对象100%入户调查,按要求定期开展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家庭情况复核,按规定办理增发、减发、停发手续。县民政局每季度对在册、申请未受理、受理未确认和动态管理退出的救助对象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随机入户抽查。按照特困人员意愿确定供养形式及照料服务人。
(三)规范管理方面
1.不得将申请受理、入户调查、审核确认、动态管理等工作交由村(社区)承担。
2.落实近亲属备案制度。凡低保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近亲属系低保经办人员及基层村(社区)干部的,须自觉填写《低保经办人员及基层村(社区)干部近亲属备案表》,在所在镇(街)存档。
3.仅对无民事行为能力、失能半失能对象允许镇(村)干部、亲属、照料服务人代持银行卡,必须规范签订代持协议,报县民政局备案。
4.落实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一人一照料、一月一探访”制度,加强对照料服务责任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不到位,及时解除协议,更换照料护理人,重新签订照料服务协议。
(四)监督管理方面
1.所有村(社区)建立困难群众急难问题快速响应服务队,并开展困难群众常态化走访摸排。
2.村(社区)配备社会救助协理员,设立社会救助服务站点。
3.及时处置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平台发布的预警信息,逐户摸排核实,对符合条件的及时给予救助帮扶,加强预警核查任务核实处置跟踪管理,及时纠正处置不及时、不到位和超期未完成核实等问题。
4.严禁对群众的救助申请推诿扯皮、敷衍应付,不作为、慢作为或人为设障、吃拿卡要以及将不符合条件的人员纳入救助范围。
5.关注低保人数变化情况,加强对低保人数下降较多、“单人保”占比大的镇(街)调度指导,定期对长期无新增低保对象的镇(街)和村(社区)进行重点督导。
二、加大低保提标扩面工作力度
(一)适度放宽低保准入条件
1.对法定劳动能力年龄段,但因孕期、哺乳期或照顾3周岁以下婴幼儿的妇女,据实核算家庭收入。
2.单亲抚养学龄前儿童、照顾生病重残人员(含四级精神和智力残疾人)等原因6个月以上无法外出,导致较长时间无收入或收入大幅缩减、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且财产符合规定的,据实核算家庭收入,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保障范围。
(二)扩大“单人保”施保范围
1.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重度失能、完全失能的老年人,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范围。
2.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可以参照“单人户”提出低保申请,在评估认定其经济状况时,按照赡养、抚养、扶养关系计算责任人应给付的供养费用,其中兄弟姐妹或者60周岁以上老年人给付的供养费用,按60%的比例予以豁免。
(三)合理评估低保家庭经济状况
1.对申请人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名下已灭失但因客观原因无法销户的车辆,可不再计入财产认定范围。
2.对申请对象必要的就业成本和因病、因学、因残等增加的刚性支出及维持家庭生产生活的必需财产,可按规定适当扣减或豁免。
(四)加强低保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工作
1.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条件:一是不符合最低生活保
障对象认定条件,但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二是家庭存款、有价证券、债券等金融资产总值人均不高于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1.5倍。三是拥有两套以下(含两套)自住用途住房,且累计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1倍(农村居民家庭原有宅基地废弃不用的除外)。
2.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条件:一是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或未被认定为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二是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三是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同期的医疗、教育、残疾康复及护理支出以及因意外事件等产生的生活必需费用等刚性支出总额占家庭总收入比例超过60%。四是家庭存款、有价证券、债券等金融资产总值人均不高于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2倍。五是拥有两套以下(含两套)自住用途住房,且累计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3倍(农村居民家庭原有宅基地废弃不用的除外)。
三、发挥临时救助“救急难”功能
1.加强对生活困难未参保失业人员的临时救助。对因各种原因无法返岗复工、连续3个月无收入来源、生活困难且失业保障政策无法覆盖的农民工等未参保失业人员,未纳入低保范围的,经本人申请,发放不高于3个月城市低保标准的一次性临时救助。
2.加强对其他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群众的临时救助。对暂未就业、基本生活出现困难且得不到家庭支持的大学生、其他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家庭或者个人,以及经过应急期救助、过渡期生活救助后,基本生活仍有较大困难的受灾群众等,经本人申请,户籍地、居住地或急难发生地及时给予临时救助。
3.对因突发意外事故、重大疾病、自然灾害等导致基本生活无法保障且无法从家庭、社会保险或其他渠道获得足够帮助的流动人口、外来务工人员,居住地镇街简化程序,及时救助。
四、健全完善工作机制
1.推进社会救助服务窗口标准化、流程规范化、申请便捷化“三化”建设,全面推行“e救助”“陕西民政通”自助申请或委托办理,完善服务窗口“首问责任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
2.对社会救助申请家庭实行一次申请授权、一次调查核对、一次审核确认,根据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逐一对照特困、低保、低保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等认定条件,符合其一即可纳入为相应的救助对象,实现救助对象“一表申请、一窗受理、一网通办、一次办好”。
3.加强易地搬迁低保对象摸排统计,做好迁入地、迁出地政策衔接,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防止困难群众因易地搬迁造成漏保或重复纳入低保。
五、扎实推进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
(一)纠治未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救助范围问题
1.对材料齐全的社会救助申请,无故拒收、拖延受理,或违规设置申请门槛、附加非必要条件;
2.对已受理的社会救助申请,未按照规定时限完成审核确认;
3.对符合条件的社会救助对象,未按规定及时纳入救助范围。
(二)纠治未按时足额发放救助金问题
1.低保金、特困供养金等救助资金,未按时、足额、精准发放,存在迟发、漏发、少发、错发;
2.违规代持救助对象银行卡(存折),未签订代持协议、未履行备案手续,擅自支取、截留救助资金;
3.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落实不到位,额度核定不合理、拨付不及时、使用不规范,“救急难”功能被虚化;
4.挤占、挪用、截留救助资金,将救助资金用于办公经费、人员补贴、项目建设等非救助用途;
5.资金发放信息不公开、告知不到位,困难群众不清楚发放金额、发放时间,出现疑问无处核查。
(三)纠治社会救助政策落实不规范问题
1.救助审核确认流程不规范,入户核查流于形式,近亲属备案制度不落实;
2.信息公开公示不规范,违规泄露群众个人隐私,或应公开不公开、公示内容不完整;
3.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预警处置不及时,预警线索敷衍核查、处置超时;
4.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探视探访制度不落实,服务缺位、监管松懈。
(四)纠治社会救助经办服务中作风不严不实的问题
1.社会救助经办服务中不担当、不作为、推诿扯皮、敷衍塞责;
2.“关系保”“人情保”及贪污侵占救助资金等问题;
3.社会救助领域信访积案化解不到位,信访事项办理不及时、不规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