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政发〔2025〕25号
澄城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减少大气污染,改善空气质量,净化空气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陕西省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就澄城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东至东环路,西至西河,南至S202线(郑家村口),北至G342国道。
二、除上述区域外,下列地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机关、重要军事设施;
(二)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敬老院;
(三)博物馆和文物保护单位;
(四)商场、旅馆、影剧院、网吧、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
(五)车站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机动车停车场;
(六)城市道路以及其他地下空间;
(七)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销售、使用场所及其外部安全距离以内;
(八)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
(九)山林等重点防火区;
(十)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三、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全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四、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违者由公安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予以处罚。
五、违反本通告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六、在禁止燃放区域外燃放烟花爆竹应当按照燃放说明燃放,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向人群、车辆、建筑物以及禁止燃放的地点抛掷;
(二)不得在建筑物内、屋顶、阳台、窗口燃放或向外抛掷烟花爆竹;
(三)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
(四)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五)儿童应当在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护下燃放烟花爆竹。
七、广大群众要切实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和生态环境保护意识,自觉遵守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有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劝阻、制止或向公安机关举报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公安机关要及时受理调查处理群众举报的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举报电话:110。
八、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30年12月31日。
澄城县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