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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渭南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渭政办发〔2022〕6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渭南高新区、经开区、卤阳湖、华山景区管委会,庄里试验区:


《渭南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8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渭南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陕政办发〔2022〕27号)的部署要求,进一步推动我市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来陕考察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决策部署,按照以上率下、条块结合、协同联动原则,依法编制、严格实施行政许可事项清单,明晰行政许可权力边界、规范行政许可行为,持续推进行政许可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确保行政权力规范运行。加强对清单内事项事中事后全链条全领域监管,不断提升审批效率和监管效能,为企业和群众打造更加公平高效的审批环境,更大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促进渭南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目标

2022年底前,构建形成衔接国家、承接省级、分级负责、事项统一、权责清晰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体系,根据《陕西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编制公布市、县(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将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全部纳入清单管理,清单之外一律不得违法实施行政许可。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统一制定的行政许可实施规范和监管规则标准实施监管,细化完善我市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更新调整办事指南,完善监管规则标准,在“十四五”时期基本实现同一行政许可事项在不同地区和层级同要素管理、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同规则监管,所有审批事项进驻各级政务服务大厅,确保审批事项应进必进、应进全进,实现大厅之外无审批。

三、工作任务

(一)全面加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

1.行政许可事项清单自上而下编制,逐层向下覆盖,每一级清单包含本级和以下各级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乡镇一级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编入县级清单,不单独编制。采取双重领导管理体制的部门、垂直管理机构、国务院部门驻地方派出机构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同步纳入清单。市县两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牵头机构(以下简称审改办)负责组织实施本级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编制和公布工作。市审改办负责组织市级行政机关从《陕西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中确认我市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汇总形成《渭南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在市级清单范围内梳理确认本级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编制本地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报同级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并抄送市审改办备案。市审改办会同市司法局对我市历年来取消、下放、委托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全面排查清理。对中央和省级层面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我市已取消审批或改为备案的,重新编入清单;对国家下放市级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市级不得自行再直接下放;对市级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审批层级如与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相冲突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审批层级编制清单,或依法向市政府提出调整意见,对相应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修订。

牵头单位:市审改办(市行政审批局)、市司法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级各有关部门

时限要求:2022年8月底前,完成并公布市级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9月底前,完成并公布县级行政许可事项清单。

2.清理整治变相许可。严格落实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之外一律不得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要求,全面清理整治变相设立和实施的行政许可。在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之外,有关行政机关和其他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备案、证明、目录、计划、规划、指定、认证、年检等名义,要求行政相对人经申请获批后方可从事特定活动的,视为变相许可,对已经实施的要通过停止实施、调整实施方式、完善设定依据等予以纠正。市审改办、市司法局和其他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主管部门要建立起沟通协调机制,协同做好清单内容对接匹配。

牵头单位:市审改办(市行政审批局)、市司法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级各有关部门

时限要求:2022年11月底前完成变相许可清理整治,并报送省审改办备案。

3.建立清单动态管理机制。市审改办负责对全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实施规范进行动态管理,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级各有关部门要及时研究解决清单管理和行政许可实施中的重大问题。新设或调整的行政许可正式实施前,有关主管部门或实施机关应当按照相关文件规定,提出调整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的申请,并征求同级审改部门意见,审改部门予以及时调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要做好实施前准备工作。上级清单作出动态调整的,下级清单要及时相应调整。

牵头单位:市审改办(市行政审批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级各有关部门

时限要求:2022年11月底前完成,长期坚持。

(二)细化统一行政许可实施规范。对《渭南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中的事项,市县两级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上级制定的实施规范,细化完善本地区实施规范并向社会公布。在编制实施规范过程中,上级部门已经明确的实施要素,下级部门要保持一致,上级部门暂时难以统一确定的实施要素,下级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在编制行政许可事项清单时,应按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实际情况明确具体实施机关。

牵头单位:市审改办(市行政审批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级各有关部门

时限要求:2022年11月底前完成

(三)更新完善行政许可办事指南。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要依照实施规范更新调整办事指南,除优化审批服务等作出有利于行政相对人的合理优化调整外,不得随意改变实施规范明确的要素内容。办事指南要通过各级政务大厅、政务服务网、“秦务员”APP以及行业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一经公布,必须严格遵照执行。在严格执行办事指南的同时,需按照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要求,通过推行告知承诺、集成服务、一网通办、跨省通办等改革措施,更好满足企业和群众办事需求。

1.在梳理办事指南时应使用简单明了、通俗易懂的语言,避免出现办事指南条目繁多、涉及的专业术语晦涩难懂等问题。申报条件、申报材料中不得有“等”“其他”“相关”等含糊表述和兜底条款。

2.进一步简化办事程序、合并办理环节、取消无谓证明、压缩办理时限,规范完善企业和群众办事需知晓的各类信息,要明确体现出“事项名称、受理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结时限、收费情况、咨询方式、监督方式、办理时间、办理地点、到现场大厅次数”等基本要素。

3.法律、法规及规章没有规定的材料一律取消;各级各部门自行设定的,不涉及公共利益和安全的一律取消;属于机关内部流程、内部印证的材料一律取消;与事项没有直接关系或者不存在逻辑上因果关系的材料一律取消。

牵头单位:市审改办(市行政审批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级各有关部门

时限要求:2022年11月底前完成

(四)加快线上线下融合。推进行政许可事项、办事指南等在线上线下服务渠道同源发布、同步更新,做到线上线下办事一个标准、一套材料、一体化办理。推动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级各有关部门行政许可业务办理系统与全市政务服务平台深度对接,市政务服务平台与全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深度对接,实现数据及时交互共享,开展行政许可全流程“智慧监督”。积极探索创新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应用场景,提升企业和群众获得感、满意度。

牵头单位:市审改办(市行政审批局)、市委网信办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级各有关部门

时限要求:2022年11月底前完成,长期坚持。

(五)推动审管联动有序衔接。在清单梳理过程中,要逐项明确监管主体、监管事项和监管措施。在监管主体上,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三定”规定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审管联动提升事中事后监管效能实施方案》中明确的监管职责,确定监管主体。对多部门共同承担监管职责的事项,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实施综合监管;监管主体存在争议的由同级人民政府决定。在监管措施上,要充分评估实际情况和风险隐患,科学划分风险等级,明确监管重点环节,实施有针对性、差异化的监管政策。涉及公共安全、公众健康,以及潜在风险大、社会风险高的领域,要依法依规重点监管。与行政许可事项对应的监管事项,要纳入“互联网+监管”平台监管事项动态管理系统。

牵头单位:市审改办(市行政审批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级各有关部门

时限要求:2022年11月底前完成,长期坚持。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工作,加强统筹协调,积极对上请示沟通,及时研究解决清单编制管理和行政许可实施中的重大问题,全力推动工作落地落实。

(二)健全运行机制。市审改办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和工作制度,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困难及问题。要定期调度,掌握全市清单编制进展情况,对未按时间节点完成的重点督办,同时要及时对工作任务、工作要求进行解释说明和安排部署。

(三)强化监督考核。市审改办要加强对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编制和实施情况的动态评估和全程监督。加大监督力度,对违法违规编制清单、实施行政许可等问题,责成有关部门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依规严肃问责,并及时总结推广各县市区、各部门在工作中的典型经验和做法。市营商办负责将编制公布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工作纳入优化营商环境目标责任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