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府公报 / 正文

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渭南市主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的通知

渭政办发〔2020〕99号
临渭区、华州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渭南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
  《渭南市主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已经2020年第15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1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渭南市主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减少大气污染,改善空气质量,促进文明城市创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陕西省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渭南市主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临渭区:杜桥街道办事处、解放街道办事处、人民街道办事处、站南街道办事处、双王街道办事处、向阳街道办事处行政区划内。
  华州区:少华路以西(含少华路东侧单位、门店、居民小区、何巷村、东罗村);西环路以东(含西环路西侧单位、门店、新民社区、教育产业园);环山路以北(含环山路南侧沿山所有单位、住户);大街、西关街以南区域内(含大街、西关街北侧单位、门店、居民小区、团结村、西关村)。
  渭南高新区:崇业路街道办事处、良田街道办事处、白杨街道办事处行政区划内。
  渭南经开区:阳曲街道办事处、辛市街道办事处行政区划内。
  第三条  除第二条规定区域外,下列地点周边50米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①国家机关、部队驻地、学校、幼儿园、医院、疗养院、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②车站、广场、公园、停车场、商场、影剧院、体育场馆、网吧、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区域;③城市道路、桥梁涵洞、过街天桥、地下通道以及其它地下空间;④加油站、液化气站、天然气站、加气站、燃气管网及其配套设施;⑤山林(台塬)、仓库、输变电站设施安全保护区和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销售、使用场所;⑥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街区、优秀近现代建筑保护范围和旅游风景名胜区;⑦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全域内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第四条  临渭区、华州区政府,渭南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建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协调工作机制,统筹安排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公安机关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行政主管部门。
  教育、民政、财政、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商务、应急、市场监管、城管执法、行政审批、纪委监委等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向市行政审批局申请行政许可,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区负有行政审批职责的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第七条  因重大活动确需在本规定禁止燃放区域内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
  第八条  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配合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加大对环境保护和大气污染防治的宣传教育,倡导广大市民增强安全、环保、文明意识,使用新型电子烟花爆竹等产品。
  第九条  在禁止燃放区域外燃放烟花爆竹,不得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构筑物、人群密集场所以及禁止燃放的地点抛掷,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影响交通秩序,禁止在建筑物内的楼道、阳台、窗口、屋顶等位置燃放或向外抛摔烟花爆竹。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监护人应教育、引导未成年人遵守本规定。
  第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规定,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第十一条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十二条  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  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由公安机关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没收非法携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至2025年12月31日自行废止。原《渭南市市区禁限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渭政办发〔2016〕12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