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府公报 / 正文

渭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渭政发〔2019〕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渭南高新区、经开区、卤阳湖、华山景区管委会,庄里试验区: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和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陕政发〔2018〕40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贯彻落实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突出实施就业优先战略
  (一)把就业优先放在宏观政策更加突出的位置。积极实施就业优先战略,推出更加积极和有针对性的政策举措,加强财税、金融、产业、贸易等经济政策与就业政策的配套衔接,开展宏观经济政策对拉动就业影响的评价,进一步完善公共投资和重大项目建设带动就业的评估机制。(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负责。列第一位者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注重防范规模性失业。增强风险意识和底线思维,密切关注经济转型和产业结构调整对就业的影响,紧盯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群体的就业失业状态,完善失业保险支持稳定就业和预防失业的联动机制,健全失业保险政策和失业监测预警机制,建立应对规模性失业的风险应急预案,分级预警、分层响应、分类施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国资委、市对外经济合作局、市财政局等负责)
  二、全力支持企业稳定发展
  (三)实施援企稳岗政策。继续延长失业保险阶段性降低费率政策,将失业保险费率维持在1%,支持企业降本增效。实施失业保险费返还政策,对依法参保足额缴费一年以上且不裁员或少裁员企业(指裁员率低于当地城镇登记失业率的企业,下同),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存在失业保险历史欠费的参保企业,在补缴欠费或按规定签订缓缴协议后可申请返还,返还标准参照正常缴费企业执行;对存在规模性失业风险且不裁员或少裁员的支柱产业企业,经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备案后,可将返还标准上浮10%-20%。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困难企业,返还标准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上述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
  (四)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落实融资服务业务降费奖补政策,通过业务补助、保费补贴、增量业务奖励、绩效综合评价等方式,重点支持单户贷款在500万元及以下、小微企业担保业务量大、担保费率低于2%的融资担保机构,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费率。鼓励银行业机构探索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支持保险公司开发专利质押融资保险等新型产品,拓展小微企业融资渠道。(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人民银行渭南分行、渭南银保监分局负责)
  三、深入推进创业创新
  (五)支持创业载体建设。鼓励全市各级按照“要素齐全、即时服务、一次办结”原则,围绕区域产业优势,优化配置资源,多形式建设标准化创业中心(或创业孵化基地,下同),鼓励支持县市区与高校、经济合作组织合作,以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为重点对象,创办县级创业中心;鼓励支持乡镇(街道)与当地产业龙头企业、投资人合作,以返乡农民工和当地农民为重点对象,创办乡镇(街道)创业中心。(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工商局、市司法局、市税务局等负责)
  (六)落实创业担保贷款政策。符合条件的自主创业人员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时,贷款最高限额可提高至15万元。对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就业的,贷款最高限额为50万元。小微企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的,申请贷款前12个月内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2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其贷款最高限额可提高至300万元。担保基金担保的贷款责任余额,可扩大至担保基金额度的10倍。建立健全担保基金补充机制,担保基金不足的,应及时予以补充,所需资金从地方财政一般预算中安排。健全担保基金代偿机制,对个人借款人无法偿还的创业担保贷款,由担保机构、经办金融机构按8:2分担。落实创业担保贷款奖励政策,引导贷款基金运营管理机构进一步提高服务创业就业的积极性。(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人民银行渭南分行、渭南银保监分局负责)
  (七)落实减税降费政策。对符合条件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符合条件小型企业实体,当年按规定新招用登记失业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每人每年5200元为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至2019年底,税收优惠政策在2019年12月31日前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市税务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
  (八)落实创业补贴政策。落实一次性创业补贴政策,凡是经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成功实现自主创业并正常运行6个月后,可享受3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对在高附加值产业创业的劳动者,创业扶持政策优先照顾支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负责)
  四、着力提升劳动者就业技能
  (九)放宽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政策。将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申领人员范围由企业在职职工扩展到企业、事业单位在职职工,缴费条件由在职职工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36个月(含)以上放宽至累计缴费12个月(含)以上,参保职工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专业技术职业资格证书的,可申领技术技能提升补贴,补贴标准为初级1000元、中级1500元、高级2000元。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政策执行至2020年底。(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
  (十)支持困难企业开展职工在岗培训。困难企业组织开展的职工在岗培训,所需经费按规定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可由就业补助资金予以补贴。困难企业开展职工在岗技能培训的应事先报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培训结束后,经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评估合格的,按不足额度予以补贴,政策执行至2019年底。(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
  (十一)鼓励就业困难人员参加技能提升培训。突出培训的就业导向,支持各级各类大中专院校、培训机构和具备条件的企业针对就业困难人员和失业人员开展订单式、定向式、项目制等职业技能培训,帮助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培训合格或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且在6个月内实现就业的,可按现行相应补贴标准的1.5倍给予补贴,其他补贴标准不变。2020年底前,对其中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在训期间按每人每天不超过50元的标准再给予交通和生活费补贴,每期不超过2500元,每人每年只享受一次,且不可同时领取失业保险金。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的失业人员,培训补贴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其他困难人员的职业培训补贴、交通和生活费补贴可从就业补助资金列支。(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
  五、扎实开展下岗失业人员分类帮扶
  (十二)增强就业帮扶政策的针对性。失业人员可在常住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申请享受当地就业创业政策和服务。其中,大龄、残疾、低保家庭等劳动者可在常住地申请认定就业因难人员,享受就业援助。失业人员常住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不得以户籍地不在常住地为由拒绝为其提供上述服务。将登记失业的困难企业失业人员纳入就业困难人员范围,按规定享受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扶持政策。企业一次性吸纳困难下岗失业人员就业超过10人的,可按吸纳就业人数申请享受每人1000元的一次性岗位补贴政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负责)
  (十三)鼓励失业青年群体参加就业见习。依托国家“三年百万青年见习计划”,完善见习政策,扩大见习规模,提升服务质量,促进失业青年就业。见习人员范围由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扩展至16至24岁失业青年,见习期限放宽至3至12个月,按规定给予就业见习补贴。见习期间,见习人员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补贴标准每人每月提高到25元。落实见习单位见习留用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鼓励单位吸纳见习人员就业,提升见习工作的质量效果。(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等部门和单位负责)
  (十四)支持去产能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组织开展援企稳岗护航行动,失业保险援企稳岗资金优先向去产能企业下岗职工一次性转岗安置、社会保险、职业介绍以及下岗失业人员技能提升等方面倾斜。中、省安排的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要专项用于当前稳就业工作,确保发挥政策资金使用效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国资委、市财政局等负责)
  (十五)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对符合条件的生活困难下岗失业人员给予临时生活补助。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应急性、过渡性救助。对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按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由失业保险基金代缴其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大病保险费。(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不断提高基层公共就业服务质量
  (十六)提升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加快建设渭南“智慧人社”,按照“互联网+政务”服务理念,推动建设以实体服务大厅、网上办事平台、移动客户端、自助终端等多种形式相结合、相统一的公共就业创业信息服务平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网信办等负责)
  (十七)优化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坚持打造“标准统一、智慧融合、方便快捷、一次办结”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根据不同就业群体、用工企业的特点,提供个性化、专业化的职业指导、就业服务和用工指导。(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等负责)
  七、进一步夯实促进就业责任
  (十八)落实主体责任。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切实承担本辖区促进就业工作的主体责任,建立由政府(管委会)负责人牵头、相关部门共同参与促进就业工作的就业联席会议制度,因地制宜,多措并举,统筹做好促进就业创业工作。(各县市区负责)
  (十九)明确部门责任。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统筹协调促进就业政策制定、督促落实、统计监测等工作。各促进就业工作相关部门(单位)要立足职能职责,及时出台配套政策措施,共同做好促进就业工作。(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加强政策落实。全市各级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政策清单、申办流程、补贴标准、服务机构及联系方式、监督投诉电话,确保各项政策资金规范便捷的惠及享受对象。(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一)指导企业履责。全市各级要引导困难企业通过转型转产、培训转岗、支持“双创”等,多渠道分流安置职工,依法处理劳动关系。(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二)机构改革后,任务随职能划转由新单位落实。
  渭南市人民政府
  2019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