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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渭南市公益性公墓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渭政办发〔2018〕13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渭南高新区、经开区、卤阳湖、华山景区管委会,庄里试验区:
  《渭南市公益性公墓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月15日
  渭南市公益性公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公益性公墓的建设和管理,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推进殡葬改革,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民政部《公墓管理暂行办法》《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和《陕西省殡葬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公益性公墓的建设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公益性公墓是指由各级民政部门管理,为城市居民提供安放(安葬)骨灰服务的公共设施。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公益性公墓是指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规划建设,只为本镇(办)、村(居)公民提供骨灰安葬或遗体安放的非营利性墓地和骨灰存放设施。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公益性公墓管理的主管部门。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农村公益性公墓的规划、管理和服务等具体工作,也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实施具体管理和服务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物价、林业、环保、财政、工商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公益性公墓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坚持政府投资为主,鼓励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捐助。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为建设主体,筹建及管理资金由镇村集体经济和社会募集捐助等多渠道解决,当地政府给予必要的政策指导和资金支持,省政府和市政府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予以补助。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五条  建设公益性公墓应当遵循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基本需求、减轻群众负担、方便群众和移风易俗的原则,其建设规模根据辖区人口数量确定,其建设用地按照公益事业用地无偿划拨。
  禁止在下列区域规划建造公墓:
  (一)耕地、林地;
  (二)铁路、公路(国道、省道)、通航河道两侧500米以内;
  (三)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
  (四)水库及河流堤坝外侧1000米范围内和水源保护区;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事项。
  前款规定区域内现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墓地予以保留外,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清理,限期迁移或深埋,不留坟头。
  第六条将公益性公墓建设纳入乡村振兴战略规划,应因地制宜、统筹布局,做到规划定点(片区)相对集中,严格执行墓葬用地占地面积规定,优先使用荒地、劣地,严禁占用耕地、林地。县级民政部门会同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环保、林业等部门,制定本地公益性公墓发展规划,并报市民政部门备案。农村公益性公墓发展规划应当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并编制好与上位规划相统筹的公益性公墓布点专项规划,保障公墓发展需要,满足群众安葬需求。
  第七条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由各县市区民政局向市民政局提出申请,市民政局审核相关资料后,上报省民政厅审批。
  农村设置公益性公墓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
  第八条 申请建立公益性公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公墓发展规划;
  公墓选址不在本办法第五条禁止建造公墓区域内;
  坚持公益性原则,严禁从事经营活动。
  第九条  申请建立农村公益性公墓应向各县市区民政局提交下列材料:
  农村公益性公墓申请村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公益性公墓的申请报告(附村级上报的申请报告、村民代表大会决议);
  建立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农村公益性公墓用地权属及性质资料;
  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位置、地形地貌图;
  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小组及管护人员名单;
  相关规定及政策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公益性公墓规范名称为“某某县公益性公墓”或“某某村公益性公墓”。城市公益性公墓应按功能分为:业务办公区、公共服务区和骨灰安置区等,有条件的城市公益性公墓可设置生命文化教育功能区。农村公益性公墓设置“四区一室”,即骨灰安葬区、遗体安葬区、祭祀区、休闲区和管理服务室。
  第十一条科学合理选择墓址。公墓要在荒山坡地或不宜耕种的贫瘠地上规划建设,并具备一定的交通条件。
  没有荒山和不宜耕种贫瘠地的,可建设骨灰堂(塔、墙)等设施集中立体存放骨灰;积极倡导花坛葬、树葬、草坪葬等绿色生态节地安葬方式。积极鼓励各地建设骨灰堂(塔、墙)等适应殡葬改革发展方向的骨灰存放设施。
  第十二条禁止建设豪华墓穴,禁止建立或恢复家族、宗族、活人墓。农村公益性公墓墓穴选择按先后次序排列,不得随意挑选墓穴。
  第十三条公益性公墓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建设:
  (一)各县市区至少建一个城市公益性公墓。每个行政村原则上只建一处公益性公墓,公墓面积应符合《陕西省建设用地定额标准(2015年版)》,合理确定农村公益性公墓的数量和规模。
  (二)公益性公墓墓穴面积,骨灰墓穴单穴不得超过0.5平方米,双穴不得超过0.8平方米。遗体墓穴单穴面积不超过4平方米,双穴面积不超过6平方米,安葬遗体的墓穴不得高于地面0.3米。
  (三)公益性公墓墓碑采用卧碑,建立园林式公墓,绿化以常绿树种为主,实现“三季有花、四季常绿”,绿化率不低50%。
  (四)公益性公墓要规划大门、交通主干道、墓前道路,配备必要的管理用房、祭扫场所、消防安全等设施设备。
  第三章  经营与管理
  第十四条城市公益性公墓由县级民政部门管理,实行市场化运作,合理设置岗位。农村公益性公墓由村民委员会负责管理,要明确专人负责,聘用专职管理人员,负责公墓的卫生、绿化、消防、公共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要认真做好防火、防盗工作,严格落实责任人,并在墓地入口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宣传牌。
  第十五条城市公益性公墓严格公墓收费管理,坚持保本微利原则,由物价部门核定收费项目和标准,并在醒目位置设立价格公示牌,公开墓穴价格和价格投诉电话。加强财务管理,所有收取的费用全部用于公墓的管理、维护和建设,严禁挪作他用,不得自行设立收费项目,不得开展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收费。城市公益性公墓使用期限、续期参照经营性公墓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原则上只收取墓穴用材成本和墓穴管理费,不得收取其他费用,管理费用收取标准由村民代表大会确定。
  第十七条  公益性公墓要建立墓穴(格位)管理档案。档案内容按照民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殡葬服务单位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民发〔2011〕164号)规定执行。要建立财务账册,加强财务管理与监督,实行年度公开公布。
  第十八条  市民政部门每年对公益性公墓进行抽查。各县市区民政局每年对农村公益性公墓实施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于每年底将管理情况报市民政局。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墓穴占地面积超过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未经民政部门批准,擅自建设公益性公墓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非法占地建设公益性公墓或者擅自改变公益性公墓用地性质的,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一条  公益性公墓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国土资源、工商部门依法查处。对进行明火祭奠,违反森林防火有关规定,造成森林火灾的,由公安、林业部门依法共同查处。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二条  阻碍、干扰殡葬管理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和管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由上级行政管理部门或监察部门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