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严禁种植林木和高杆作物。
2、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严禁擅自修筑丁坝、围堤、泵站、码头、高渠、高路、厂房、民房等建筑物。
2、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严禁存放物料、倾倒垃圾、矿渣、煤灰、泥土、废弃土石料和其他废弃物。
3、未经批准不得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爆破、打井、修池养殖等。
4、未经批准不得在河道内设置排污口,严禁向河道内排放不达排放标准的生活污水、养殖污水、工业废水等。
5、对已经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种植高杆作物和林木、建房、存放物料的单位或个人,请自行清除,并恢复原貌,如不能自行清除的,将依法依规进行整治与清除,一切损失自行承担。
自通告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请自觉遵守,对违反河道管理相关规定拒不整改的,将依法严厉打击,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渭南市河长制办公室 渭南市水务局
2022年3月25日
2022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