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重点打击的违法犯罪行为
(一)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或以合法资质为掩护的单位非法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
(二)明知他人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
(三)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的;
(四)违反《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规定,跨行政区域非法转移、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的;
(五)将危险废物隐瞒为中间产物(产品)、副产物(品),非法转移、利用和处置的;
(六)排污单位自动监控设施不正常运行,自动监控数据不准确上传的;
(七)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的;
(八)为违法行为出具比对监测报告的第三方监测单位或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的。
二、重点打击对象
(一)因实施污染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受到过行政、刑事处罚又实施此类行为的;
(二)在违法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或者直接倾倒、排放、处置危险废物的;
(三)实施污染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企业经营者、实际控制者、主要获利者;
(四)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的;
(五)监测设施运维单位、人员实施或者参与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的。
三、减轻或加重处罚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凡是实施污染环境违法犯罪的单位和个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逾期不投案或者继续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将结合《渭南市联合打击涉危险废物违法犯罪行为工作办法》依法依规处理。
四、鼓励举报污染环境违法犯罪活动
鼓励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污染环境违法犯罪活动,提供违法犯罪线索,对提供违法犯罪线索并查实的,根据《渭南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实施办法》相关规定给予奖励,对举报人依法予以保护。
专项行动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2年9月20日结束。
举报电话:12345 110
渭南市生态环境局 渭南市人民检察院 渭南市公安局
2022年7月7日
2022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