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怀国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规范设施农业土地使用和管理的建议》(第129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为支持设施农业发展,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2020年7月省自然资源厅、农业农村厅印发了《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陕自然资规〔2020〕4号),对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设施农业用地政策支持和规范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一是明确设施农业用地范围。二是合理确定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辅助设施农业用地规模。作物种植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5%以内,最多不得超过20亩。服务于农业生产的农业大棚看护房控制在“单层、22.5平方以内”。畜禽养殖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20%以内,最多不得超过30亩。确因特殊需要,需报经省级主管部门组织论证。水产养殖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10%以内,最多不得超过15亩。三是作物种植等设施农业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同时设施农业建设应坚持节约集约的原则,充分利用未利用地、工矿废弃地、废旧宅基地及边角地等,尽量少占或不占耕地。
2021年11月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印发的《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明确,一是严禁新增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二是严格控制新增的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种植业设施使用一般耕地,确需使用的,应经批准并符合相关标准。
目前中省正在对设施农业用地政策进行修订完善,我们将以此为契机,认真梳理设施农业用地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依法依规提出合理化意见建议,为设施农业用地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最后,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渭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5年7月8日
(联系人:雒波涛 电话:0913-29315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