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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保户的认定条件及补贴标准

来源:市民政局 发布时间:2026-06-24 09:45

低保的认定条件: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家庭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财产状况规定:

(一)家庭存款、有价证券、债券等金融资产总值人均高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二)拥有两套以上自住用途住房,且累计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超过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但农村居民家庭原有宅基地住房废弃不用的除外;

(三)拥有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非居住类住房的,但有“居改非”房屋且兼做家庭唯一居住场所的除外;

(四)拥有超标准的机动车辆;

(五)拥有工程机械(指起重机、挖掘机、装载机、压路机、破碎锤、搅拌机等)以及船舶、大型农机具(指100马力以上的拖拉机、收割机、播种机、旋耕机、粉碎机);

(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低保标准:

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为每人每月687元。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为每人每年5760元,其中:一档每人每月480元;二档每人每月355元;三档由每人每月235元;四档每人每月150元;五档每人每月100元。

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由每人每年7488元。

最低生活保障金可以按照申请家庭人均收入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实际差额计算,也可以根据申请家庭困难程度和人员情况,采取分档方式计算。在确定保障金额时,可按照实际居住生活地作为核定保障标准的依据,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原则上不区分城乡。

本次调整适用于渭南市各县市区(除韩城市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