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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消费补贴项目

来源:市民政局 发布时间:2026-01-19 09:29

补贴对象:经统一评估为中度、重度、完全失能等级的老年人(以下简称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为补贴对象。正在享受特困人员供养救助待遇、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补助、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项目服务的老年人不纳入本次补贴对象范围。

补贴项目:包括居家、社区、机构养老服务。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主要包括助餐、助浴、助洁、助行、助急、助医服务,以及康复护理、日间托养等服务;机构养老服务包括长期服务(入住机构时间在30天以上)和短期服务(即"喘息服务",入住机构时间在30天以内)等。

补贴形式:补贴资金通过"民政通"(含小程序、APP)以电子消费券形式按自然月向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发放。

补贴标准:补贴标准电子消费券可以对补贴项目范围内个人自付的养老服务消费金额予以抵扣。在每月最高抵扣额度范围内,抵扣比例暂定为机构养老服务消费金额的40%。其中,期入住机构、"喘息"服务、日间托养抵扣额度暂定为每人每月最高800元,老年人能力评估券抵扣额度为每人最高100元。居家上服务消费券核销比例为50%,抵扣额度暂定为每人每月最高800元。

注: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正在享受期护理保险待遇的,对于其符合此次补贴项目范围内的养老服务消费金额,扣除已享受的长期护理保险待遇后,个人自付部分可通过电子消费券按规定比例予以抵扣。

实施期限:自2026年1月起,为期1年。

补贴流程:

(一)个人申请,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或其代办人(含老年人配偶、子女、其他亲属,以及村、社区工作人员,养老服务机构工作人员等)按照自愿原则,通过"民政通"线上注册个人账号,并提交领取养老服务消费补贴的申请。(县级民政部门应当通过多种方式为不便通过线上方式申请的老年人提供线下协助申请服务。)

(二)能力评估

老年人经评估为轻度失能或能力完好的,其评估费用由老年人自行承担或由地方统筹安排。

(三)电子消费券发放

对经审核符合补贴条件的老年人,通过"民政通"在5个工作日内向其个人账户发放首月电子消费券。(当月提出申请时不足5个工作日的,经审核后自次月起发放)。后续按月向老年人个人账户发放当月电子消费券。电子消费券有效期为1个月,当月获得,当月使用,次月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