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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线百科 | 各类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待遇享受政策

来源:渭南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 发布时间:2026-01-26 09:38

(一)一般人员参保缴费政策

符合连续参保缴费条件的一般参保人员,在集中缴费期内缴纳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缴费后居民医保待遇享受期为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

不符合连续参保缴费的一般参保人员,在集中缴费期内缴纳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按照长效机制规定,设置固定待遇等待期3个月,居民医保待遇享受期为2026年4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

一般人员在集中缴费期以外时间参保缴费,执行长效机制关于等待期的相关规定,待遇等待期间发生的就医费用均不能报销。

(二)其他特殊人员参保缴费政策

1.符合条件的职工医保转为居民医保人员

参保人员已连续两年(含两年)以上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因就业等个人状态在职工与居民医保之间切换参保关系,其职工医保中断缴费3个月(含)以内的,可不受缴费期限制参加居民医保,按照全省统一规定的个人缴费标准完成缴费后,待遇享受期为参加居民医保缴费之日起至12月31日或再次变更日,中断期间待遇可追溯享受;职工医保中断缴费超过3个月的,居民医保待遇自缴费之日起设置3个月等待期,等待期结束后可享受待遇。

2.新生儿

(1)新生儿出生90天内由监护人在新生儿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医保经办部门办理参保登记,缴纳出生当年医疗保险费,待遇享受期为出生之日起至出生当年12月31日;出生90天后缴纳出生当年医疗保险费的,按照全省统一规定的个人缴费标准完成缴费后,待遇享受期为缴费后的次月起至12月31日。

(2)新生儿出生之日距离当年12月31日不足90天的,如要享受出生当年医保待遇,须在出生90天内缴纳出生当年医疗保险费,待遇享受期为出生之日至当年12月31日;如要享受出生次年医保待遇,须在出生90天内缴纳出生次年医疗保险费,待遇享受期为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未在90天内缴纳相应年度医疗保险费的,按一般人员参保缴费及享受待遇相关规定执行。

(3)新生儿出生后死亡的,且监护人在其出生之日起90天内为其参保缴费的,其发生的医疗费用按政策规定予以报销。

3.大学生

(1)当年已入学大学生及新入学大学生以学籍为依据,参保缴费后,如符合连续参保要求,自缴费完成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如不符合连续参保要求,设置参保缴费后固定待遇等待期3个月,等待期结束后方可享受待遇。

(2)参保年度内应届毕业的参保大学生,在本统筹区的医保待遇享受期延续至当年12月31日。毕业后参加职工医保或迁出陕西省迁入外省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3)大学生参保缴费启动时间与我市一般居民同步。

(三)其他待遇

(1)纳入绿色通道的特殊人员,在集中缴费期结束后按全省规定的个人缴费标准完成参保缴费后,待遇享受期从居民医保缴费后的次月起。

(2)个人缴费享受分类资助的参保人员,应在集中缴费期参保,未在集中缴费期参保的,不享受个人缴费分类资助政策,可按全省规定的个人缴费标准缴费后,享受原认定身份的医保待遇,待遇享受期从居民医保缴费后的次月起。

(3)落实对居民医保连续参保人员和零报销人员的大病保险待遇激励机制。自2025年起,对断保人员再参保的,降低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3000元;对连续参加居民医保满4年的参保人员,之后每连续参保1年,提高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3000元。对当年基金零报销的居民医保参保人员,次年提高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3000元。连续参保激励和零报销激励,累计提高总额不超过我市大病保险封顶线的20%。居民发生大病报销并使用奖励额度后,前期积累的零报销激励额度清零。断保之后再次参保的,连续参保年数重新计算。